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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志道,廣州南海人也,請益曰:『學人自出家,覽涅
槃經,十載有餘,未明大意,願和尚垂誨。』
師曰:『汝何處未明?』
曰:『諸行無常,是生滅法,生滅滅已,寂滅為樂;於
此疑惑。』
師曰:『汝作麼生疑?』
曰:『一切眾生,當有二身;謂色身、法身也。
色身無常,有生有滅;
法身有常,無知無覺。
經云:「生滅滅已,寂滅為樂」者,
不審何身寂滅?何身受樂?
若色身者,色身滅時,四大分散,全然是苦,
苦不可言樂。
若法身寂滅,印同草木瓦石,誰當受樂?
又,法性是生滅之體,五蘊是生滅之用;
一體五用,生滅是常;
生則從體起用,滅則攝用歸體。
若聽更生,即有情之類,不斷不滅;
若不聽更生,則永歸寂滅,同於無情之物。
如是則一切諸法被涅槃之所禁伏,尚不得生,何樂
之有?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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